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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

发布日期:2019-10-11 16:32:56 浏览次数: 字体:[ ]

  10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悉,2017年、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对2013年原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由此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既往职业病患者在具备临床表现等情况下,因所需诊断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诊断职业病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并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以便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及医疗费用报销。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三条。针对职业病诊断难这一“顽疾”,除提出可依据患者临床表现等作出诊断外,征求意见稿还从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第一,减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要求,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关资料;第二,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时限,大幅减少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规定从受理至送达鉴定书的时限由95天减至50天;第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的规定,细化了证据的具体内容,即“包括疾病的证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以便于诊断机构与诊断医师的具体操作,也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理解;第四,将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修改为“半数以上成员通过”,进一步提升诊断鉴定效率。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义务,如安排职业病病人与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所需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等。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由行政审批变为备案管理,并对备案方式、基本条件、变更备案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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