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法》政策解读 | |||
|
|||
|
|||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18年,原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并将其作为规范和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指导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序开展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 为适应妇幼健康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对试行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1、进一步规范了《办法》中各级机构的称谓和简称,全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和绩效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等级评审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建立保障和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实现机构高质量发展。 3、结合两年来的实践经验,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再细化再明确,在“评审实施”章节增加“回头看”环节,确保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真正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 4、对专家组构成进行了修订。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