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索引号: 11370300MB2863168B/2023-540102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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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淄卫办字〔2023〕184号

 

第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净化设施和消毒设施,或者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净化设施和消毒设施,或者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且未超过一个月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

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3)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六个月以上的;

B.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C.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净化设施和消毒设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感官性状或者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超标在一倍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再次检测感官性状或者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超标在一倍以下的;

B.感官性状或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超过一倍的;

C.菌落总数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毒理学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

B.除菌落总数外的其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

B.存在前述“较重”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设备净水出水口处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或未正常使用的;

B.设备周围有积水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设备安装位置地面不平整、未固化,设备底部离地面十厘米以下;

B.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未安装止回装置;

C.设备安装在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在二十米以下。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前述“较重”情形之一者,逾期不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及时公示信息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未及时公示信息经责令改正后公示虚假信息的;

B.公示虚假信息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值金额一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进,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不低于二千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认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进,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低于三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认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进,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低于六千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认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有伪造、变造卫生许可批件、冒用其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劣质或不符合卫生要求原材料或部件、拒绝监督检查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进,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认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二)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七条、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索证索票完整,且供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事前未索证索票并查验涉水产品是否与批件一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系擅自改装设备造成设备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供水水质检测频次或项目要求,或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设备安装后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超过期限一个月以内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供水水质检测频次或项目要求,或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设备安装后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超过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违反供水水质检测频次或项目要求,或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设备安装后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超过期限六个月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改;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的;”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期限一个月内,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期限六个月以上,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应更换期限一个月以下,未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应更换期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下,未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应更换期限三个月以上,未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应更换期限未更换水处理材料的,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