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索引号: 11370300MB2863168B/2023-540103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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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淄卫办字〔2023〕185号

 

一、拒绝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管理、指挥、调度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管理、指挥、调度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服从管理、指挥、调度,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绝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管理、指挥、调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 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统一调度,擅自使用“120”急救车辆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 未经统一调度,擅自使用“120”急救车辆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经统一调度,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统一调度,擅自使用“120”急救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在本条例规定时间内派出“120”急救车辆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 未在本条例规定时间内派出“120”急救车辆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在本条例规定时间内派出“120”急救车辆,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在本条例规定时间内派出“120”急救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运伤病员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运伤病员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运伤病员,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运伤病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一)法律依据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 拒绝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拒绝救治急、危、重伤病员,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绝救治急、危、重伤病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冒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或者“120”的名称以及“120”急救车辆的标志图案的

(一)法律依据

1.“《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或者“120”的名称以及“120”急救车辆的标志图案;”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冒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或者“120”的名称以及“120”急救车辆的标志图案,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冒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或者“120”的名称以及“120”急救车辆的标志图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设置“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的

(一)法律依据

1.“《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二) 设置“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设置“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设置“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1.“《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三) 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未造成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或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