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淄博市委网信办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淄博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开展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卫函〔2023169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网信办、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抗(抑)菌制剂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肃查处抗(抑)菌制剂添加禁用物质、暗示疗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开展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我市《开展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杜超琛、吴军

联系电话:2773107  3172468  

协同邮箱: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淄博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淄博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开展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抗(抑)菌制剂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开展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人民检察院、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定于2023年7月-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抗(抑)菌制剂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暗示疗效等行为,整顿和规范抗(抑)菌制剂产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加强抗(抑)菌制剂的生产和备案管理,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规范产品名称和标签说明书,依法生产、守法经营。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激素、抗生素、抗真菌剂、抗病毒药物和麻醉剂等禁用物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可以通过检验检测予以认定。

(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母婴店、婴幼儿洗浴店等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毒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抗(抑)菌制剂,严禁将抗(抑)菌制剂作为药品使用或向患者、公众推荐。

(三)严格规范零售药店经营行为。药品零售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毒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管理,对购进的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索取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严禁销售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抗(抑)菌制剂,销售时不得宣传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四)严肃查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抗(抑)菌制剂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等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参与相关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履行消毒产品备案审查主体责任,严把准入关。结合2023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摸排辖区内所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母婴店、婴幼儿洗浴店等经营使用抗(抑)菌制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网络店铺检查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认定意见或检验结论。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涉及以抗(抑)菌制剂产品冒充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合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认定意见或检验结论。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属地内违法违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及时协调处置。

电信主管部门:强化ICP备案管理,依法处置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网站(APP)。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抗(抑)菌制剂领域相关犯罪活动。

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履行对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暗示疗效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对行政处理不足以惩罚、遏制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3年7月-12月,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7月-11月)。各区县按照本方案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自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母婴店、婴幼儿洗浴店等经营使用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集中对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抗(抑)菌制剂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暗示疗效等行为,整顿和规范抗(抑)菌制剂产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3年12月)。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汇总表(见附件)和典型案例报市卫生健康委协同邮箱(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市、区县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严肃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清理整顿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各区县要动员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要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普及抗(抑)菌制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知识,增强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守法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产品。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宣传相关知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促进抗(抑)菌制剂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抗(抑)菌制剂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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