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卫办字〔2024〕28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各委属委管单位:

现将《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适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规范和优化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以下简称医药卫生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全省、全市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能够带动全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学科。

第三条  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从基础研究、防治技术攻关、临床转化等方面布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层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着重从内基础、临床、口腔和公卫等领域择优选拔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团队。

  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坚持以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及重大需求为导向,旨在调整学科建设布局,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创优扶强,打造具有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成果转化、扩大技术辐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学科基地,积极争创及以上医学平台。

第五条  为优化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布局,建立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发展长效机制,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分为3个层级:高峰学科、品牌学科、共建学科,其中:高峰学科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学科综合实力处于省内领先并在国内具备一定的竞争能力,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能够发挥龙头示范作用;品牌学科应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优势,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学科综合实力处于全市领先并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能够发挥重要支撑引领作用;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区县医学学科建设设置,学科建设以区县级医院为依托,采取市县共建方式,应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能够促进我市区域医疗水平实现快速提升。

学科建设每3年为一个评审周期,进行定期评审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实行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健康局、学科依托单位、学科带头人四级管理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组建重点学科评审专家组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开展学科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地区重点学科的统筹管理,组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

第八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章程,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学科的申报、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本单位学科建设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措施。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全面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资金预算及管理制度,提报学科建设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教学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主持制定并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重点学科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学科范围根据医学二级、三级学科目录,符合医学发展和临床需求的变化。

(二)学科团队具有2个以上明确的学科亚专业发展方向,学科符合现代医学科技发展趋势。

(三)具备较强的临床诊疗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拥有新技术普及推广网络。

(四)学科带头人必须为申报单位在职在岗的全职固定人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政治水平过硬,开拓创新意识强,在学科发展中能起带头作用。

(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拟申报学科人才梯队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高素质后备人才队伍。

(六)具备教学培训经验,有能力为同级或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

(七)具备满足本学科科技创新与技术提升需求的设施和设备。

(八)申报学科已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建设计划,近3年为单位重点培养对象;依托单位科技支撑条件较好,能为学科建设提供相应保障。

(九)学科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重大影响问题。学科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各层次重点学科申报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申报高峰学科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学科依托单位为淄博市辖区内的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公共卫生机构;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

2.学科主要研究方向在本领域中具有明显优势;科研整体实力达到同类学科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具发展潜力;团队成员近3年作为主研人员承担或参与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过一定数量的科技奖励、发明专利或成果转化;参与指南或者标准制定;举办或承办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能够积极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3.学科具备独立开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的能力。

4.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全国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或专委会任职,年龄57周岁(含)以下。

5.核心团队成员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有一定的影响力。

6.近3年主办过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申报品牌学科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学科依托单位为淄博市辖区内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公共卫生机构;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

2.学科主要研究方向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科研整体实力达到同类学科省内先进或内领先水平,并具发展潜力;团队成员近3年作为主研人员承担过地市级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过一定数量的科技奖励、发明专利或成果转化;举办或承办过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能够积极广泛开展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3.具备独立开展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的能力。

4.学科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或专委会任职,年龄55周岁(含)以下。

5.核心团队成员中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具有硕学位的人数不少于60%,有一定的影响力。

6.近3年主办过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申报共建学科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学科依托单位为淄博市辖区内的区县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公共卫生机构;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

2.学科须与市内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省临床重点专科(不含县域临床重点专科)、省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市级重点学科高峰学科(以下简称“合作重点学科”)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合作重点学科核心成员担任申报学科名誉主任或业务主任,每年参与申报学科建设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合作重点学科至多可参与2个共建学科申报。

3.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特色鲜明、符合本地区医疗卫生实际需求;科研整体实力达到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并具发展潜力;团队成员近3年作为主研人员承担或参与过地市级科研项目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4.具备独立开展达到省内先进、市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的能力。

5.学科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或专委会任职或在市级学术团体或专委会担任主委、副主委,年龄50周岁(含)以下。

6.核心团队成员中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研究生学历人员,在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7.近3年主办过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  各学科项目申请单位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择优推荐。

第十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组织申报单位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答辩或实地考察结果,择优拟定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予以认定,加挂“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高峰学科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品牌学科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共建学科牌子,并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建设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已获评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的,不再参与申报,直接认定为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高峰学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  市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实行全程监管。采取同领域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的建设期为3年,各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任务书,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  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学科建设任务无法执行或者部分无法执行,或者学科建设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学科建设目标的,依托单位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调整任务书。

第十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带头人不得重复兼任同级其他重点学科带头人。

第十  依托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承担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亚专业学科带头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学科带头人的,以书面材料逐级申请报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二十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建设期每年投入一般按照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高峰学科不低于30万元、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品牌学科不低于20万元、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共建学科不低于10万元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可按业务收入1-3%,综合医院可按不低于1.5%的比例,提取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所提费用计入单位医疗业务成本,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人才和重点学科建设;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措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建立学科发展多元支持的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学科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每年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审核后,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

第二十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研和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以及学科管理等项目支出,做到软、硬件兼顾。

第二十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  市卫生健康委对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核与期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纳入建设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十  年度自评。依托单位根据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重点学科本年度电子版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学科建设现况、人才队伍建设、科研创新、教学育人、服务能力、现代化管理及带动全卫生学科发展情况等。年度自评报告是学科综合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  中期考核。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社会组织对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开展中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学科实现改进提升,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中期考核结果是学科综合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  期满验收。根据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要求开展建设期满考核,每3年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重点学科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验收的重点学科,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5个等次。“合格”及以上等次,继续认定为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相关层次学科。考核验收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科研平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重点推荐;考核验收结果为“整改”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再次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整改后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不再列入重点学科序列。

第二十 期满验收考核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学科研究方向、任务书内容调整等变更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  重点学科统一命名为“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高峰学科(依托单位名称×××学科)”、“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品牌学科(依托单位名称×××学科)”、“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共建学科(依托单位名称、合作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名称×××学科)”。依托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

三十  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学科和单位及考核验收不合格者,终止建设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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