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疾控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依据《山东省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革试点方案》有关精神,我们牵头拟定了《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首席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17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管理办法,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单位: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 系 人:张艳青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45号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0533)2770526
电子邮箱:swjwjkk@zb.shandong.cn
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首席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在公共卫生领域业务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首席专家的通知》(鲁卫人字〔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专家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突出专业性、高层次、权责统一的选拔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流行病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慢病防治、实验室检测、病媒生物防治等专业领域择优设置首席专家。
第三条 首席专家每年选拔1次,总额不超过5名,聘用管理期限为3年。
第四条 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统一组织,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政治、顾大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爱岗敬业,学风严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热爱疾控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群众威信高;
(三)在本专业领域工作1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协调能力,专业技术过硬,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学术积累,能够解决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关键性业务技术或管理难题,具备在公共卫生重大事件处置中“一锤定音”的能力;
(四)能够敏锐洞察专业发展方向和技术前沿,独立承担、主持或指导完成重点项目工作,团队建设成效显著,在业务发展和学科建设中发挥“头雁效应”,在政策研究、学科定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淄博特色”;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还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被高等医学院校聘为兼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
(二)担任本专业领域省级及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市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或在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表彰;
(四)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五)近5年内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本专业领域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科研课题1项。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首席专家选聘应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一)提名专业领域。市疾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推荐首席专家的专业领域,报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二)资格审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拟推荐专业领域,组织符合首席专家选拔条件人员进行报名并对申报人选进行初评,经公示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对照选拔条件,对上报申报人选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初步人选。
(三)专家评审。市卫生健康委对确定的初步人选组织省内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考察,提出候选人选名单。
(四)确定人选。候选人评审、考察情况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候选人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五)审核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签订合同。市卫生健康委向首席专家颁发聘书,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首席专家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价。年度考核,按照专业分类及专业领域特点,每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首席专家考核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通过专家委员会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被考核人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首席专家考核从政治品德、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和能力、敬业勤业四个方面评价。
(一)政治品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疾控事业发展服务。
(二)工作业绩:工作业绩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效益和贡献等。着重考核解决公共卫生领域实际问题能力,作为学科带头人在行业内影响力发挥情况以及指导开展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方面工作成绩。
(三)技术水平和能力:重点考核在公共卫生重大事件处置中“一锤定音”关键作用发挥情况;确立学科建设定位,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情况。
(四)敬业奉献: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钻研业务、具有不断进取的工作态度和勤劳敬业精神。
第十一条 首席专家聘期考核结果作为首席专家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首席专家聘任、薪酬及落实其他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继续聘用在首席专家岗位,待遇按相应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 首席专家管理期满,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山东省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革试点方案》(鲁卫发〔2020〕14号)精神,疾控中心首席专家试行年薪制,按50万元(税前)确定。首席专家年薪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选聘为首席专家期间,纳入同级党委、政府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相关待遇,符合条件人员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时,可不受单位常设岗位数量限制,相应岗位不足的,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年薪分为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金三部分,基本年薪占年薪总额60%,效益年薪占年薪总额30%,奖金占年薪总额10%。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效益年薪按聘期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优秀等次全额发放,良好等次按85%发放,合格等次按70%发放,不合格等次停止发放;奖金在首席专家作出突出贡献,超额完成年度目标时,根据贡献大小经市疾控中心党委研究提报,市卫生健康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发放。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按相关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领取首席专家年薪期间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档案工资按考核结果正常调整。
第十六条 首席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首席专家资格,终止相关待遇: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首席专家评审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首席专家”管理的。
第十七条 首席专家解聘或退休次月,所享有的待遇及权利自然解除。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首席专家确有需要时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选聘,外聘首席专家程序及待遇按照淄博人才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疾控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依据《山东省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革试点方案》有关精神,我们牵头拟定了《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首席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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