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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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3168B/2021-518189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淄博市卫生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具体依据名称、条款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机构、人员 依法执业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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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传染病防治监督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管理监督; 2)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监督; 3)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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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生物安全管理监督; 2)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生物安全管理监督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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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疫苗预防接种监督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的采购、储存、分发管理监督; 2)疫苗接种单位采购、保管、接种管理监督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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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 2)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 3)医疗卫生机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采购、使用管理监督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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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 2)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 3)采供血机构的病疫情报告监督。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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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废物管理监督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 2)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 3)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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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院感染及消毒隔离监督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1)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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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 2)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 3)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活动监督。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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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射诊疗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放射诊疗管理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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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业卫生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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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7类20种(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
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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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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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卫生管理制度、水质处理过程、健康查体、自检能力。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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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卫生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原料产品存放、产品标识、生产环境卫生。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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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
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学习生活环境等 |
随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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