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63168B/201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3-12-20 发布机构: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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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待老年人工作,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养老优待
  (一)实行高龄老人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320元,市级财政负担120元。90—99周岁老年人的长寿补贴,由各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发放数额,有条件的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当地政府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三)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四)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二、医疗保健优待
  (五)鼓励和帮助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
  (六)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七)老年人优先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住院。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免收普通挂号费;急救出车费、住院普通床位费、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优惠10%;社区医疗老年家庭病床巡诊费优惠20%。
  (八)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每年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三、生活服务优待
  (九)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在我市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十)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十一)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家庭,在有线电视初装费、月租费等方面均给予不低于30%的价格优惠。
  (十二)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十三)倡导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及其他相关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对空巢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
  四、文体休闲优待
  (十四)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上述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十五)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除举办正式比赛和商业赛事外,应在所有开放时间对老年人免费。
  (十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十七)影剧院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的日场,电影放映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商业演出不优惠。
  (十八)收费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十九)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五、维权优待
  (二十)老年人优先享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并免收服务费。
  (二十一)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各级人民法院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优抚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缓、减、免。
  (二十二)各类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免收服务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视情况给予减免不低于30%的服务费。
  (二十三)公证机构对老年人因办理遗嘱、继承、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权益需申请办理公证的,给予减免30%公证费的优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
  六、措施要求
  (二十四)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设置老年人窗口、老年人专座。
  (二十五)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到损失的,在查明责任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二十六)市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教育、卫生、广电、体育、旅游、农业、林业、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实施责任,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七)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级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各级应当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
  (二十八)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三十)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老龄工作机构反馈。
  七、附则
  (三十一)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
  (三十二)本规定所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长期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山林等国有资源的单位和村(居)集体组织,包括承包、公建民营等各种经营方式。
  (三十三)本规定所称贫困老年人是指其生活收入水平低于或者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
  (三十四)本规定所称空巢老年人是指生活居住在纯老年人家庭中的老年人。
  (三十五)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各区县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
  (三十六)外市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本规定中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三十七)《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样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老年人自愿办理。制作和发放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的管理。
  (三十八)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待老年人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2〕9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有关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字〔2004〕1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