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2000年11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供血浆者须知的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新版《须知》,凡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划定采浆区域内户籍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捐献活动;既往无献浆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固定献血浆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浆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