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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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政策原文:加大与名院、名校合作力度,实施青年名医、名师培育引进工程,每年各评选5名在省内外医疗、教学、科研等领域有较大影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40周岁以下全职在我市工作的青年人才,市级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5年。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医学人才培养选拔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青年医学人才每年遴选1次,每次5名,支持培养管理期5年。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青年医学人才面向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市属市管、区属区管医疗机构,以及合资、合作、独资社会医疗机构全职引进培养的在职青年医师。 第四条 青年医学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科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在医疗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了解本专业或领域研究发展进展和前沿动态,对本专业及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独创性构想,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 (四)拟申请人员所在医疗机构应具备支持相应学科发展和入选人才培养的综合实力及支撑条件,有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和研究场地等,能够提供匹配经费,并列入单位预算。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评审评定条件。申报人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项及以上条件: (一)近5年有1项发明专利或主持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重大课题(项目)。 (二)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中华系列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三)近5年主持开展填补市内空白的新技术、新业务1项。 (四)近5年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其中:市级科技技术一等奖1项前3位或二等奖1项前2位或三等奖1项首位。 (五)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精品特色专科、重点实验室)或参与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精品特色专科、重点实验室)建设。 (六)在本单位临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每单位可推荐1人。 第六条 下列人选不在申报范围: (一)已当选两院院士的。 (二)尚在支持期或省级配套支持期内,或已享受市级配套支持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尚在支持期或已享受市级配套支持的泰山、齐鲁人才工程人选。 (四)已入选“淄博英才计划”杰出精英或“淄博市青年名医”且尚在支持期的。 (五)被列入我市人才失信“黑名单”、尚在整改期内的。 (六)曾申报入选,因未到岗、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取消资格、退出工程管理的,或期满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已连续申报两次未入选的,暂停一年申报;累计申报三次未入选的。 (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九)其他不适宜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青年医学人才选拔采取自愿申报、自下而上、逐级评审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负责推荐本地、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市卫生健康委下发通知,各区县、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青年医师自愿申报。 (二)组织推荐。各区县、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初评,确定申报人选(区县人选要经区县委人才办审核同意)。申报人选及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要对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标准条件等进行前置考察把关,认真审核相关申报资料。 推荐人选需报送以下材料: 1.青年医学人才申报表、汇总表和推荐材料。 2.学历学位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学术兼职、获奖情况、论文、主要原创性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卫生健康委对照选拔条件,对上报人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上报人选资格,并向申报单位反馈。 (四)评审遴选。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五)公示。初步人选名单在部门网站和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八条 青年医学人才在管理期内,由市财政保障,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青年医学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目录C类市级突出人才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 各医疗单位对青年医学人才在科研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条 青年医学人才在评先选优、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青年医学人才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每年组织一次,重点在其从事临床诊疗的工作量、患者满意度、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效果、学术成果、医疗费用控制、医疗纠纷、名医示教、临床案例总结、社会影响度提升、计划书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要建立青年医学人才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青年医学人才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终期考核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结合年度考核成绩和管理期内的工作实绩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青年医学人才在管理期内要以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为目标,带头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接诊疑难病症、发表学术成果、开展示范带教、提升社会影响力、强化团队建设、主动服务基层,进一步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十三条 管理期内的青年医学人才发生变动的,须在1个月内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属委管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须报告的变动情况包括: (一)人选工作进展与任务书约定计划出现变化的。 (二)人选申报入选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未实质性变更单位)。 (三)人选支持期内工作职务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 第十四条 青年医学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卫生健康委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自情形发生之日当年起停发本方案第九条规定的补贴,取消其青年医学人才资格: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管理期内发生负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 (六)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青年医学人才荣誉的。 (七)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 处分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青年医学人才管理的。 第十五条 青年医学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得在评审、评估、评奖中继续使用称号。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青年医学人才发文公布后,市卫生健康委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市卫生健康委拨付至专家本人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26日起施行,由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之前印发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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