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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淄博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2-06-27 15:40:4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促进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现公布我市2022年上半年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5起,涉及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医疗卫生等多个卫生健康执法领域。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7日

 

一、许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执业案

2022年5月,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后,对高青县某美甲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工作室经营者许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许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医疗美容服务双眼皮埋线手术,存在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因许某某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1年3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许某某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须在合法规范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或医疗美容科室,由具有资质的美容主诊医师实施。随着医疗美容项目逐渐被群众接受,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医疗美容违规现象也越来越多。部分机构或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生活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是目前群众投诉较多的问题。本案的办理对于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规范医疗美容行业、警示各类生活美容机构起到积极作用,切实保障了爱美人士的合法权益。

二、某医院医师未按照注册执业范围执业案

2022年6月,淄博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博山区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院执业医师王某某注册的执业范围与实际执业范围不符,涉嫌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王某某存在未按照注册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某警告、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师依法执业不仅要求医师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也要求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一直以来,针对前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但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医师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并加大了处罚力度。本案是《医师法》实施后,淄博市首次查处的此类别案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医师规范化执业。

三、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及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案

2021年11月,张店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对张店区某物业有限公司在小区内经营的现制现售饮水设备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的4台设备未备案且不能提供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且负责设备维护管理和滤芯更换的2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对水质抽检并委托张店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出水水样的菌落总数等三项检测值均超过《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值要求,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及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行为。经查实,该单位未按规定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抽检水质不合格及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并处罚,依法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生活饮用水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一种深度处理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方式,贴合百姓“高品质”饮水追求,为百姓广泛接受。现制现售饮用水在经过层层过滤深度处理同时,若滤芯更换不及时,水机维护不专业、不到位则可能带来新的卫生问题。现制现售饮水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法规规定,从设备选择、安装选址、水质检测、备案管理、设备维护、滤芯更换和人员岗前培训以及健康查体等方面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保证提供给的饮用水符合标准。本案的违法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在设备投入运营后未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并办理备案登记,从业人员未岗前培训和健康查体,水机维护不专业造成水质不合格,最终被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宣教作用。

四、张店某某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西医诊疗活动案

2021年12月6日张店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商场西路张店某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张店某某中医诊所存在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西医诊疗活动,且违法所得为304.50元的违法事实。张店某某中医诊所存在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西医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严格履行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经过合议,给予张店某某中医诊所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肆元伍角整(¥304.5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中医药法》的出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符合中医药发展特点和规律的法律体系由此得以构建。中医诊所备案制(以下简称备案制)一方面着眼于扶持,在中医药发展方面展现出强劲支撑力;另一方面也注重监管,尤其是在诊所备案后,对诊所运营过程中违法之责任加以明确。进一步明确中医诊疗行为和中医师执业范围,细化备案后中医诊所执业范围。做好与备案制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衔接工作。对中医备案诊所提供服务的范围进一步限定。 

五、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案

2022年6月,桓台县卫生健康局接在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警告,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是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其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为工作人员的岗位安排提供科学依据,是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病防治上的重要前置手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20 规定离岗三个月内换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离岗检查可视为上岗前检查。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月”特殊情形的区分。本案的依法查处,引起了各放射诊疗单位对上岗前查体、在岗期间查体和离岗查体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宣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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