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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淄博市卫生技术(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和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2 16:48:5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组织做好我市2024年度卫生技术(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和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和考核认定依据

(一)《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卫人才字〔2023〕3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59号)。

二、申报范围

(一)卫生技术系列申报范围为我市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卫生系列相应级别职称。

(二)基层卫生技术系列申报范围为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村卫生室等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基层卫生系列相应级别职称。

(三)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申报范围为符合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考核认定条件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与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工作业绩和成果等均与正常申报职称人员相同。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坚持个人自愿原则,申报基层职称证书换发人员,当年度不得参加其他职称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现工作单位要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申报材料要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五)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六)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条件

1、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医疗类专业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见附件3。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按照《评审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卫生职称证书换发考核认定人员,须取得基层高级卫生职称后在基层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满5年,所申报专业应符合《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参评基层卫生职称时及取得后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申报材料。

2、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完成2024年之前(包括2024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服务平台”将自动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继续教育学时需要通过“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云平台”(http://sdzb.yxlearning.com/)进行学习、考试(包括补学、补考)获得。

3、继续医学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按标准条件规定年限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相一致。事业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申报医师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且要定期考核或注册。申报专业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专业的,申报“内科”“外科”等二级专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整职称专业安排,自2024年起,下列专业结合执业范围,除选择原专业申报外,也可选择相关对应专业:职业病学(A11C)申报内科学(A11)、结核病学(A11A)申报传染病学(A118)、职业卫生(A43)申报公共卫生(A41)、计划生育(A14)申报妇产科(A13)或泌尿外科(A125)。

6、申报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的,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鲁卫人才字〔2022〕4号)执行。适用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

(二)相关政策

1、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学历、继续教育、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等限制,但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受聘满3年,且不得越层级申报。执业医师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基层服务经历应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

2、援外、援疆援藏援青人才、东西协作援派人才以及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等有特殊申报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有关规定享受直评政策。

4.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可累计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5、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6、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规定执行。

7、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卫生技术系列或基层卫生技术系列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鼓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基层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在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倾斜。

8、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369”行动方案》,我市与省会经济圈内济南、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市实行职称互认,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我市后不再办理职称确认,可持在上述城市获得的职称证书参加我市职称评审。

9、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10、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60元/人。

四、其他事宜

(一)有关时间要求。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作、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材料,正式发表或形成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

(二)材料报送要求。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评审材料和系统信息于2024年11月12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材料报送地点在张店区北西六路30号,市中心血站4楼卫生职称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533-2771060,各呈报部门要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报送材料,不得让申报人员携带个人申报材料上报。严格材料报送时限,逾期不再受理。

(三)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信息、标准条件、有关政策等,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查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呈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充分宣传职称工作政策导向、具体要求,做好服务引导,使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申报标准条件和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系列省标准条件和单位实际制定申报人员推荐办法,申报条件不得低于省标准条件要求。推荐过程中,要突出临床实践导向,重点考察医德医风、专业水平、业绩贡献、科研诚信,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要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重点以业务工作数量和质量作为推荐申报条件,不得将论文、科研、奖励、出国(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必要条件,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的直接依据。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做好有关单位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条件的审核,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落实审查责任。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著作、专利、科研奖励等研究成果,须核验实验原始记录、研究数据、投稿记录、著作出版合同、专利应用及成果转化等相关成果取得过程材料,单位专家委员会应采取包括学术答辩、成果论证等形式全面核实申报研究成果,覆盖率达到100%。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程序等,对所属单位开展申报人员研究成果核实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对申报人员研究成果进行抽查核实(不低于20%),并按申报程序提交被抽查人员名单。呈报部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

(三)强化公示公开。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职称工作方案、个人工作量和其他申报信息、拟推荐申报人选情况等要全过程公开,利用现场公示、内网公示等各种形式,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拟推荐申报人选及个人工作量等申报材料(有保密要求及涉及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简化程序。在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补充及修改,由各呈报部门(单位)负责集中审核上报,未经公示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

(四)严格管理责任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对职称评审各环节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材料不实的,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凡经反映或审核发现并经调查核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申报推荐作为廉洁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申报推荐程序和纪律要求。对呈报部门(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因审核不认真等原因导致存在较多问题的,将采取通报方式指出问题,退回重新审核报送。

(五)规范填报数据信息。各呈报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附件5)要求,准确填报和审核提供《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等有关信息,实现病案数据统一来源,为人才评价提供客观依据。从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院HIS系统获取的门诊、病房等工作量以及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等相关数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

六、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2024年度我市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和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工作。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附件1:2024年度卫生职称申报工作手册.doc
     附件2: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pdf
     附件3:山东省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pdf
     附件4:职称申报明白纸.docx
     附件5: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docx
     附件6:15例手术病例一览表.xlsx
     附件7:送审报告.doc
     附件8:“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职称政策倾斜的项目”申报人员花名册.xls
     附件9:申报人员专业工作量公示汇总表.xls
     附件10:职称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11:基层卫生工作年限证明.doc
     附件12:基层卫生进修证明.doc
     附件13: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doc
     附件14:工作业绩和成果对照表.docx
     附件15: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意见表.docx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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