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2024年度淄博市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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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委属委管医院: 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淄卫办字〔2024〕382号)要求,我委定于2024年12月下旬进行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1.第一场次 报到时间:2024年12月28日7:30-7:50 考核时间:2024年12月28日8:30-12:30 2.第二场次 报到时间:2024年12月28日12:30-12:50 考核时间:2024年12月28日13:30-18:30 二、报到地点 淄博市中医医院东院区门诊楼 (周村区新建东路1166号) 三、考核对象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资格审核合格并公示通过的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考生(名单见附件1)。 四、考核方式 (一)基本操作(10分钟) 1.中医四诊(必考)、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临床技术; 2.中医独特诊疗技术。 (二)中医临床答辩(20分钟) 1.与专长有关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 2.与专长有关的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3.与专长有关的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4.中医独特诊疗技术的掌握与临床应用水平。 五、考核试题分值及合格标准 1.临床实践技能考核:100分 基本操作试题:40分。 临床答辩试题:60分。 2.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满分100分,其中基本操作与临床答辩合计达到60分为合格,考核合格方可报考理论考试。 六、收费标准及缴费方法 参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594号),本次考核收取考试费每人395元,通过转账至淄博市中医药学会银行账户的方式缴费。 1.缴费时间:2024年12月23日—12月26日12:00 2.缴费账户:15216201040038873 户 名:淄博市中医药学会 开 户 行:农业银行淄博旱码头支行 3.注意事项:缴费时请按照“姓名+2024确有专长技能考核”的格式进行备注 七、有关要求 1.考核人员须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含新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报到地点集合参加临床实践考核,未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核。 2.考核人员请仔细阅读《2024年度淄博市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人员须知》(附件3),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请考核人员及时加入考试通知微信群,方便及时接收后续相关通知。 4.准考证请入群后按照群内通知进行下载。 市中医医院联系人:吕欣 杨奇三,0533-6699630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薛帅,0533-2770161 附件:1.2024年度淄博市传统医学确有专长报名审核合格人员分组名单.pdf 2.考试通知微信群二维码 3.2024年度淄博市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人员须知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2 考试通知微信群二维码 附件3 2024年度淄博市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人员须知
一、考核人员须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含新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到规定报到地点集合参加面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考核人员在核验身份信息后进入候考室等待抽签,按抽签顺序参加考核。考核人员要遵守纪律,按考核程序和要求参加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考核。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随意走动。候考、考核期间不得随身携带、使用各种通信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不得携带证件、资料等进入面试室,违者取消考核资格。考核人员在候考过程中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互相交谈和大声喧哗,经工作人员反复劝阻无效的,取消考核资格。 四、考核人员进入考室只准报本人抽签顺序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工作人员(候考室工作人员除外)透露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等信息,不准穿戴有明显职业特征的服装、饰品,违者取消考核成绩。 五、考核人员休息期间不准随意离开休息室,更不得向未接触考核试题的人员透露考核题目,违者取消考核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休息期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互相交谈和大声喧哗,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将视情节给予不予面试评分、面试成绩为零分等处置。 六、考核人员不得故意扰乱考点、考室等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串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核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和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违反考核考试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终止考核程序、责令离开考点、不予考核评分、考核成绩为零分等处置。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应聘资格、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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