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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明年起施行,鼓励社会公众现场救护,设置免责条款

发布日期:2024-12-03 09:09:36 浏览次数: 字体:[ ]

《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介绍,《条例》采用“小快灵”立法,注重务实管用,围绕院前急救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针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医疗急救收费、急救医院选择、院内急诊收治抢救、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等焦点问题,以及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存在的“不敢救”、“不会救”、“不愿救”等现象作出具体规范,设置免责条款,回应社会关切。

向基层延伸,合理分布急救资源

院前急救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在日常医疗急救、突发事件医疗急救及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院前急救工作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均衡、服务规范标准不完善、急救知识普及率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备率不高等问题,制约了院前急救事业的发展。”11月20日,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陈洪波认为,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与服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明确相关职责,强化基础保障,全面规范院前急救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

“《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院前急救行为,提高院前急救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刘源说。

为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合理分布急救资源,《条例》明确,科学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设置市级急救(指挥)中心,合理布局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并对省、设区的市急救(指挥)中心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区域,依托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设置县级急救(指挥)中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促进城乡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一体化发展,加大对海岛、湖区、山区、矿区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支持。

鼓励社会公众现场救护,设置免责条款

《条例》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提高急救服务效率。其中,指挥调度方面,保障与急救需求相适应的呼叫线路,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调度指令及时准确。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执行方面,对急救人员和救护车配备、急救收费、急救信息管理保存等全流程服务进行明确规定。加强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方面,规定首诊负责制,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推进中西医协同救治,提升急诊救治能力。

为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现场救护,《条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普及,人民警察、教职员工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培训,掌握急救技能。加大急救设备配置力度,明确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置AED等急救设施设备、药品,AED分布图应当纳入“120”指挥调度系统。为提高救助意愿,免去后顾之忧,《条例》鼓励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对现场紧急救助行为设置免责条款;因参与院前急救违反交通规则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急救运载工具配备,保障救护车通行权利

《条例》还明确,加大院前急救事业投入,强化院前急救保障。其中,加大院前急救经费保障力度;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其职称晋升渠道。加强急救运载工具配备,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配备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完善低空空域和水上医疗急救保障。保障救护车通行权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可不受行驶路线、信号灯等限制;救护车参与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按照抢险救灾有关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急救职责以及扰乱急救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会上,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延安表示,下一步将及时出台配套文件,建立任务清单,切实将《条例》要求落到实处。织密织牢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加强农村地区急救站点建设,深入推进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进一步完善城镇乡村一体、陆地空中结合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强化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管理,规范120电话受理、精准调派、救治转运、院前院内衔接等全流程服务行为,加速推动院前医疗急救数字化转型。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急救设施设备配置方案,推动公共场所合理配置。深入开展“四送四进四提升”健康促进行动,大力普及公众急救技能,让群众“会救、愿救、敢救、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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