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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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占帅 受委托单位: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峰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对管理相对人日常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相对人守法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负责辖区内卫生健康领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强制权。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提请委托单位实施。 (五)其他依法可以实施的职权。 三、委托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2、消毒管理办法 13、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 2024年3月10日至2027年3月9日止。本委托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 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淄博市司法局备案。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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