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淄博行动】淄博市妇幼保健院:药品开封后,有效期不等于使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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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家里都囤积了不少的药品,当整理药箱的时候,发现有喝了一半的糖浆,使用了一半的滴眼液等,虽然这些药都在有效期内,但是否在有效期内就是安全有效的呢?实际上,药品的有效期并不等同于药品的使用期限。 药品包装上的有效期是指药品未开封时,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药品质量的期限。药品开封后,药物直接暴露在空气中,就可能受到光照、温度、湿度等环境的影响,也可能接触到环境中的细菌和杂质,从而导致药品污染或变质。因此,药品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值,药品的有效期不能按原来的计算,这时就需要重新计算药品的使用期限。因此,药品在开封后应尽快使用,否则,即使在有限期内药品也有可能失效,下面,我们说几种常见药品启封后的使用期限。 1、瓶装药:瓶装药一般药量较大,除非是患有慢性病,否则很难在短时间内用完。瓶装药开封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使用期限通常不超过6个月。再次使用时应检查药品外观,出现如下情况不宜使用:发霉、显著变色(白色的变黄、黑、红)或出现霉点、斑点、气味或味道显著变化;片剂或丸剂松散,糖衣片破裂,出现异色斑块或斑点,自溶、变黑、发霉或粘连;胶囊剂软化或表面严重粘连。 特别提醒:硝酸甘油的物理化学性质很不稳定,要求装在棕色小玻璃瓶内,存放在20℃以下的地方,旋紧盖密闭保存,开封后最多使用3-6个月。如果长期随身携带,因人体体温高应在携带1个月后便更换一次。 2、液体制剂:液体制剂包括酊剂、浸膏剂、溶液剂、合剂、糖浆剂、乳剂等。 液体制剂稳定性比固体药物差,出现如下情况不宜使用:发霉、明显变色、溶媒或有效成分有明显挥发,出现不应有的臭味或异味,乳剂及混悬液发生分层、固结、沉淀,振摇后不再成为均匀状态等。 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此类药剂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室内常温下可保存2个月。 开启后的糖浆剂一般不宜久贮,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室温(25℃以下)下可保存1个月左右。在贮存中出现酸败、异臭、产生气体或絮状混悬物、沉淀物或变色、结晶等变质现象,不能再服用。 3、袋装药:袋装的药物多是颗粒剂或粉剂,更容易失效,将小袋打开后最好在1个月内用完。如果出现吸潮、软化、结块、潮解等现象就不宜再使用。 4、软膏剂:室温最多可保存2个月。但出现明显颗粒,溶化、出水现象严重等,不宜使用。如派瑞松、达克宁软膏等。 5、眼用制剂、鼻用制剂:眼用制剂、鼻用制剂包括滴眼液、眼用凝胶、眼膏、滴鼻液等,在首次开封后使用时间不应当超过4周(除非另有说明)。如吡诺克辛滴眼液溶解后的溶液应在阴凉处保存,应连续使用,在20日内用完。利福平滴眼液待药片完全溶解后方可使用,滴眼液在室温贮存可用一周,如发现浑浊变色,不能使用。 6、有独立包装单元的药品:较为常见的有铝箔“板装”药(即胶囊或药片被封在独立的塑料泡中)、袋装药(干混悬剂、颗粒剂、中成药冲剂)、小支中药口服液等等,此类药物吃多少打开多少,独立的包装不会和空气接触,只要保存条件适宜(按说明书要求)、独立包装完整,剩余药物在有效期内都可放心再次使用。 如果说明书中另外注明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则以药品说明书为准。使用开封后的药品,首先要观察药物有无发霉、变色、形状变化等性状改变,口服液要观察是否澄清、没有沉淀、絮状物,然后判断气味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出现以上情况,即使药品还在使用期限内也不能继续使用。药品开封后,使用期限最多6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即使表面性状和气味没发现异常,建议大家不要继续使用,避免因药物变质或药效的下降造成用药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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