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3168B/2021-511865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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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有关精神,起草了《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02年9月28日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例》实施以来,部分企业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等文件起草此《通知》,以督促企业落实好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起草过程

《通知》初稿完成后,先后征求了7个部门和15家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先后完成了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对《通知》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通知》共分三部分,分别是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组织领导。

(二)主要内容

1、关于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主要阐述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规定,这项政策开始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这项政策的沿革以及出台《通知》的重要意义。

2、关于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明确了享受这项政策的范围和对象、补助发放的渠道和资金的来源、政策落实的步骤、享受对象的资格确认和补助的发放办法。落实范围和对象。范围:我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对象:(1)2020年12月31日前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2)2021年1月1日起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奖扶与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1)正常运转企业,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不落实的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仍无力解决的,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后仍未能落实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督促落实。(2)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或者已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步骤。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2021年12月31前落实发放。资格确认和发放办法。(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负责其资格确认,明确资金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2)困难企业,由所在企业申请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已破产关闭企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原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资金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3、关于加强组织领导。主要明确了有关部门在落实此项政策中担负的职责,以确保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