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淄卫办字〔2025〕52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地方事业局,市第一医院、市疾控中心,全市各职业健康查体单位: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淄博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52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淄博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细则适用于持有《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且执业地点在淄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医师。

第二条  取得《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且满3年的诊断类别参加定期考核,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等工作。

第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结果报至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并统一发放《淄博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医疗机构、学术组织或社会团体承担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七条  申请承担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机构、学术组织、社会团体直接向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具备承担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师资力量;

(三)已制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它证明材料。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考核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满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定期考核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和医德考评

专业能力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业绩、医德考评职业病诊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由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报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免于参加定期考核。

(一)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为职业病专业且从事职业病诊断12年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经职业病鉴定否定诊断结论的病例在5例以下;

(二)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为其他专业且从事职业病诊断12年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诊断职业病病例30例以上,经职业病鉴定否定诊断结论的病例在3例以下;

(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12年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签署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300份以上,经省级质控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没有错误的。

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一般考核。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水平测试为理论考核和实践技能考核,采用笔试形式。满分100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未按规定参加定期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在待补考期间,暂停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等相关工作。如补考不合格,则重新考取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按照通过的职业病诊断类别参加相应的培训,每个考核周期内每个诊断类别的培训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相关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职业健康监护有关内容、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案例分析和实践技能。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每年于定期考核前30日发布考核通知。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工作业绩、医德考评在《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专业能力水平测试结束前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医德考评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医德考评的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专业能力水平测试结果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将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结果报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职业病诊断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专业能力水平、医德考评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故意泄漏职业病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未依法履行职业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三)其它应当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工作业绩、医德考评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的,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其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职业病诊断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5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525日。

 

附件:1.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表.docx

   2.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道德评定表.docx

   3.职业病诊断医师工作业绩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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