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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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3168B/2020-5100737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证,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联合制定了《淄博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淄卫发[2020]3号),现将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结合《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鲁卫发[2019]10号)和《淄博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淄卫发[2018]4号)文件要求和精神,对不适应群众需求和尚不明确的事宜进行调整;新的管理规定中去掉了一些证明,减少前置条件,优化了办理流程;因机构改革后,对部门称谓进行了统一规范;以提高服务效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各区县反映的一些焦点和模糊环节,进一步理顺关系,加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正文7大部分和26个附件。
(一)明确职责。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及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的各项职责。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制定会商制度,不定期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例进行会商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
(二)规范制度。明确了申领配发、出入库管理、证件保存、印章管理、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保存房间进行了细致规定,对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对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也做了说明。同时指出要创新服务理念,打造舒适环境、便于群众书写问询的服务窗口,为办证群众做好政策解答、办事指导、协助办理等服务工作。
(三)签发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1、首次签发。明确了正常情况的签发和特殊情形的签发;对申领母亲单亲、父亲单亲、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情况办理证件进行了规定。
2、换发。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的;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因签发机构或个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错误且已经使用错误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登记的进行换发。
3、补发。因遗失或被盗等原因需要补发证件。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公安部门出具未随父母双方落户证明,否则不予补发副页。
(四)废证管理。废证作废、上报,废证率的约束。
(五)使用管理。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
(六)监督管理。管理和签发机构对本机构开展全面自查每年不少于4次。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签发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公安局每年不少于1次。工作人员在办理证件过程中的监督以及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制约。
(七)其他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八)附件内容。涉及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情况说明、工作报表、材料登记等。
三、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