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华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费承担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
(一)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情况。由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明确不履行该规定企业的法律责任,政策实施以来,存在一些正常运转企业不落实,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兑现,一些关停企业无处落实等问题,截止2010年底全市的政策落实率仅有38%左右,群众意见较大,频繁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印发了《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一次性养老补助市级统筹,由企业按比例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社会统筹和发放工作。
(二)取消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社会统筹情况。2017年因省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我市对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实行社会统筹,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符,责令纠改。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规定:明确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新政策的制定及出台情况。为做好政策衔接,保持社会稳定。市卫生健康委在征求了7个部门和15家企业的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完成了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等程序,起革了《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经市政府常委会研究,2020年12月31日下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
(四)现行政策执行情况。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城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督促落实,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目前,责任主体在区县政府,对于不落实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督促仍无力解决的,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后仍未落实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督促落实。
二、政策变革情况
1988年出台的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上世纪末,随着社会养老统筹制度的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加发5%退休金”的政策已无法实际执行;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政策进行了调整:“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2016年1月22日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如上所述,关于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政策规定,是山东省制定的,执行30%一次性发放是省里的意见。您们提出的“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费,应以职工所在企业工作的实际年限即贡献率来核算发放相应的数额”意见无相关依据。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切实落实区县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对企业拒不落实政策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督促落实。畅通法律救济途径,职工可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妥善解决好困难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目前,省属、市属困难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得到有效落实。2016年以来,落实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2467人,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2530.58万元。截止目前,落实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1056人,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549.06万元。下一步督促区县做好区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工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发放时限和发放标准。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岗人员年平均为87266元”的标准。7月初,将及时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发放时限和发放标准,督促区县做好辖区内所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工作。
感谢您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联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王善民,联系电话:2774888)
(可以公开)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理由: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法律条款:《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
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淄政发【2010】108号文件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其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一次性养老补助费,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5%的比例,每月申报缴纳一次。缴费比例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与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退休时为企业职工。
(二)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三)2010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职工,2011年至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2016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5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
(四)职工退休时所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第九条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淄政发【2018】21号文件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 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
1.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2.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5年。其中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2018年10月至退休年龄的时间视同一次性养老补助缴纳年限。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淄政字【2020】102号文件
(一)落实范围和对象
我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1.2020年12月31日前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2.2021年1月1日起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
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督促落实。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经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督促仍无力解决的,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后仍未能落实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者已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条款解读,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企业按照1.5%至0.6%比例征缴一次养老补助。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独生子女政策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在退休当月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
拟该职工2021年12月15日退休,不管该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多长时间,企业都需要向该职工一次性支付 24559元。
建议: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符合独生子女政策退休的职工,由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全额承担支付“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费”不尽合理。故建议进一步明确“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费”应以职工所在企业工作的实际服务年限即贡献率来核算发放相应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