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并推行过期药品回收制度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1303253
建议人: 胡海宁
主办单位: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时间: 2024-07-0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委员第1303253号提案的答复

 

胡海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并推行过期药品回收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成立了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药剂科、临床科、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医院药学质量控制中心,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医师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等情况,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2周。

二、推进药品拆零调配服务。药师严格按医师处方剂量为患者精准调配药品,减少药品损耗。对门、急诊患者,涉及药品大包装的,提供药品拆零调配服务,方便患者使用。对住院患者,可单剂量摆药的口服制剂按单剂量调配,注射制剂按日剂量调配。

三、提升公众理性购药意识。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大理性购药科普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药品合理使用的理性认识,避免盲目购买和囤积药品。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联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宿涌涛,联系电话:27778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建议:一是从源头上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数量,树立科学合理的购药用药理念。利用多方宣传途径呼吁消费者合理备药、定期检查、妥善处置,并建议对公费医疗、医保开药量进行合理的规定,防止以药补医、小病大治等造成的多开药的情形,进而产生大量的过期药品。 二是研究制定过期药品回收制度,并探索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形成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理的责任化、规范化、具体化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规范流程,严惩非法购销过期药品的行为。运用人工智能、GPS等技术手段,建立药品 “电子身份”,建设智能药品回收站,对家庭过期药品实现从回收、保管、贮存、无害化销毁全生命周期的服务网络。同时加强对过期药品回收机构、日常管理、终端处理等进行全程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过期药品的回收管理。 三是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公益团体组成的过期药品回收联盟,将社会宣传及药品后期销毁的费用纳入预算,形成长效处理机制。对上缴过期失效药品的居民,实行奖励优惠措施,比如政府发放优惠券、药店进行返利等;发动我市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积极参与,对于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进行授牌,统一设置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并进行考核奖励;联合社会公益团体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及相关公益捐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