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2025年印刷、家具、 汽车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卫函〔2025〕44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3168B/2025-5506876
成文日期
2025-02-25
发文日期
2025-02-2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市2025年印刷、家具、汽车
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卫函〔2025〕44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事局,市第一医院、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力度,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淄博市2025年印刷、家具、汽车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赵 雪 胡 勇
联系电话:2773121 3141287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淄博市2025年印刷、家具、汽车制造行业
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有效防范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等职业性疾病发生,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2022-2025年)工作方案》等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和《淄博市“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印刷、家具、汽车制造行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环境为主要任务,以有效防范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等职业性疾病发生为核心目标,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025年底前,纳入专项治理用人单位达到以下目标: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率达到90%以上;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率达到90%以上;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5.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6.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及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危害重点岗位合格率均达到85%以上,危害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及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治理范围
全市辖区内所有从事印刷、家具、汽车制造的企业,包括各类印刷(包装印刷、书刊印刷等)、家具制造(木材、金属等)、汽车制造(含零部件)生产企业。
三、治理内容
(一)职业健康管理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各区县辖区内从事印刷、家具、汽车制造的生产企业要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https://www.zybwhsb.com),确保申报率达到95%以上。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完成申报企业的申报内容进行梳理、核实。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对重点岗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和/或导致职业健康损害(禁忌症、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等)等问题进行整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率达到90%以上。
3.职业健康检查与培训。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按时按要求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职业健康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95%以上。
4.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要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台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对存在“跑冒滴漏”的防护设施进行重点维护、整改。年度内防护设施设置率和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危害重点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防护设施维护率达到90%以上。
5.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根据不同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浓度,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耳塞/耳罩、防尘口罩等。加强个体防护用品质量、佩戴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良好,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印刷、家具行业
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估。全面识别印刷、家具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各类油墨、油漆、稀释剂等有机溶剂挥发产生的苯系物、酯类、醇类等化学物质,各类印刷机、台锯等运转产生的噪声以及生产制造过程产生的粉尘等。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点防控岗位和环节。
2.工程防护措施。(1)对于有机溶剂使用环节,设置独立的调墨、上墨、调漆、喷漆、烘干等操作间,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设施,如局部通风罩、通风管道、风机、水帘降毒等,确保车间内有机溶剂浓度符合GB50019、GB/T1675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对印刷机、台锯等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安装减振垫、消声器等,降低噪声危害。(3)粉尘产生岗位应配备有效的除尘设备,如吸尘罩、布袋除尘器、旋风除尘器等,并合理设置通风系统,防止二次扬尘。
(三)汽车制造
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估。识别汽车制造过程中各类工艺环节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涂装车间的苯系物等有机溶剂,焊接环节中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等,铸造环节的高温、金属烟、矽尘等,冲压、焊接、涂装、总装、铸造等环节中的噪声等,对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重点防控区域和岗位。
2.工程防护措施。(1)冲压车间压力机集中布置,设置减振垫、工程隔声措施;(2)焊接车间优先使用自动化程度高的焊接设备,使用不含或少含锰、铅等有毒物质的焊料;设置焊接烟尘净化机(含移动式)进行净化;(3)涂装车间:选用先进的喷漆工艺。调漆、喷漆、烘干等易产生毒物的工序应设有单独的隔间,设排风系统,设漆雾过滤装置和活性炭吸附装置等;(4)总装车间高噪声风枪应安装消声器;(5)发动机车间的熔炼炉设置排气罩及通风排气系统;制芯设置排风罩;浇注段设置局部排风罩;抛丸机密闭,采取通风除尘、减振降噪措施等。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2-3月份)
一是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按照市里部署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二是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家深入开展调研摸排,摸清辖区内印刷、家具、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分布及其职业病危害现状、职业病新发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生产状况,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范围、内容和措施、要求。三是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结合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防治监测、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开展广泛宣传,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具体要求,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治理。并于3月20日前将辖区治理企业名单上报市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
(二)自查阶段(2025年4-7月份)
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印刷、家具、汽车制造行业各企业按照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纳入治理企业要确实弄清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工程防护措施、接害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职业健康培训、危害岗位是否超标等方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问题台账,研判问题存在原因。尤其是近三年存在新发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深入查找新发职业病产生的根源、途径/方式。
(三)全面整改阶段(2025年8-11月份)
1.治理整改。一是纳入专项治理的企业要按照省市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认真组织实施整改。二是治理企业要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确保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并切实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接害岗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治理达到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三是按时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时为接害劳动者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四是治理企业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在完成专项治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治理企业要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指导帮带。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要结合职业病防治监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等工作开展时机,深入企业了解治理难点、堵点,建立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等精准指导帮扶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指导。要加强与高等院校和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合作,积极开展工程防护和技术革新,及时为治理企业提供技术革新成果。
3.检查督导。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超标严重的用人单位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督促治理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落实治理。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要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优先纳入下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对在专项治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逾期不改、敷衍塞责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停止其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处理。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12月份)
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并于2025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科。总结应包括治理整体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对各区县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治理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扎实开展治理工作。要把专项治理与职业病防治监测、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等重点工作统筹谋划,同步推进。要主动服务用人单位,找准切入点,查找工作短板,研究解决办法,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法律法规培训,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全面深入、扎实有效。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对专项治理开展有特色、成效明显、工作突出的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推广,通过以点带面达到引领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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