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MB2863168B/2025-55183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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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检查项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 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外包)情况  
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情况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  
公告栏及警示标识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情况  
2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检查  
3 对放射诊疗单位职业病防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核医学诊疗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职业病人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规定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规定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符合有关规定  
放射治疗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符合有关规定  
4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市卫生健康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抽查内容: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  
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5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 公共用品用具、水质、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的卫生质量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设施设备、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档案建立等卫生管理情况  
6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市卫生健康委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病诊断程序符合要求  
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符合相关要求  
按要求备案  
管理制度符合相关要求  
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场所满足工作要求  
质量控制符合相关要求  
未发现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的要求  
职业病鉴定调阅符合相关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指定主检医师  
配合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按要求整改  
未发现虚假证明文件  
档案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不合格按要求整改  
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工作  
职业病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周期及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符合相关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产假质量控制评估  
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7 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 持有效资质证书且资质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按规定公开及报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  
在认可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与用人单位明确服务要求  
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未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从业要求  
8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 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情况  
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  
学校内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等  
9 对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文书管理情况等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10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 供管水人员有无有效健康证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供水人员有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供水水质消毒符合要求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开展水质自检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11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遵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监管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市卫生健康委 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物料、仓储和运输  
环境与布局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卫生要生产操作人员  
生产区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