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小区内安装的公用净水设备进行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定义
提案中提到的“公用净水设备”是一种水质处理器。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通过此类设备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消费者可以使用自己的容器或售水者提供的容器灌取)的供水方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事物。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饮水习惯的改变,现制现售水供水经营者迅猛发展。现制现售水饮水机的质量以及以机器的安放位置、位置条件等直接关系到市民的饮水安全,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受到广大消费者和媒体的关注。这种状况在我市普遍存在。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管现状与卫生监管难点
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涉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由于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机设立、管理等缺乏具体规定,存在随意设置,日常维护管理、滤芯等更换不及时,未安装尾水回用装置,原水取水不规范、经营者不进行工商登记等问题,给百姓饮水卫生带来安全隐患。
三、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的监管,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积极争取,市人大对原地方性法规《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规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进行了规范。
一是《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设备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无序,滤芯更换不及时、出水水质卫生安全等问题,《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安装、原水使用、水处理材料更换、出水水质检测、尾水回收利用、信息公示等方面,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增强执行刚性,《办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要求;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下发了配套的《关于对全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今年还在全市范围内安排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整治。随着一系列监管措施的落地落实,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业会逐步得到净化和规范。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