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区内安装的公用净水设备进行监管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1204081
建议人: 郭凯
主办单位: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时间: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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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郭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小区内安装的公用净水设备进行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定义

提案中提到的“公用净水设备”是一种水质处理器。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通过此类设备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消费者可以使用自己的容器或售水者提供的容器灌取)的供水方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事物。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饮水习惯的改变,现制现售水供水经营者迅猛发展。现制现售水饮水机的质量以及以机器的安放位置、位置条件等直接关系到市民的饮水安全,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受到广大消费者和媒体的关注。这种状况在我市普遍存在。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管现状与卫生监管难点

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涉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由于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机设立、管理等缺乏具体规定,存在随意设置,日常维护管理、滤芯等更换不及时,未安装尾水回用装置,原水取水不规范、经营者不进行工商登记等问题,给百姓饮水卫生带来安全隐患。

三、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的监管,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积极争取,市人大对原地方性法规《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规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进行了规范。

一是《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设备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无序,滤芯更换不及时、出水水质卫生安全等问题,《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安装、原水使用、水处理材料更换、出水水质检测、尾水回收利用、信息公示等方面,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增强执行刚性,《办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要求;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下发了配套的《关于对全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今年还在全市范围内安排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整治。随着一系列监管措施的落地落实,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业会逐步得到净化和规范。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背景及问题分析 当前很多小区内均装设了例如“天天一泉”等公用的净水器,采取按升收费的方式运营,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存在很多问题: 一、缺乏监管,该类净水设备主要依靠内置滤芯对水质进行过滤,但是滤芯的更换周期完全由设备运营单位决定,没有明确的监管单位和监管依据,其水质情况无法保证,假如滤芯长期不更换,不但起不到净水的作用,反而会对水质产生污染;同时设备中内置的储水装置、管道等如不及时清理消毒,极易滋生细菌。 二、浪费水资源。当前市面上的家用净水设备,均有“废水比”这一数据,即在过滤生产净水的过程中,会将过滤后出来的物质通过“废水”排出,经过了解这一比例一般是1:1,也就是每生产1升净水,就同时产生1升“废水”。小区内装设的公用净水器,其“废水比”不明确,一旦废水占比过高,会大量浪费水资源。 三、污染环境。小区内装设的公用净水器排出的“废水”,属于对自来水中可溶解物高度浓缩,钙、镁等金属离子量较高,其排放渠道的设置不尽相同:如果接入污水管网,则管网中的有害物可能通过净水设备排放管道污染水质;如果接入雨水管网,则对地下水和土质产生污染。 四、水、电来源不明,可能损害居民利益。公用净水器属于商业运营行为,其使用的自来水、电源是接入的小区供水、供电,但产生的水费、电费可能被物业公司以“损耗”的名义向小区业主收取,存在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嫌疑。 综上,公用净水设备问题重重,不但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群体性事件,也可能对自然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群众利益,因此应当严加监管。 建议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找准法律依据和有关标准,对公用净水设备严加监管。例如对水质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并在设备附近进行公示,同时附上与自来水水质的对比数据,让群众喝的明白、用的放心。 二是对设备本身进行分析检测,一旦产生“废水”占比过多,应要求厂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在不影响水质的情况下减少排放“废水”量。 三是对所有此类公用净水设备的排放渠道和排放物情况进行调研,由相关部门确定是否会对环境构成影响。 四是由小区物业对公用净水设备采取安装独立水表、电表的方式,由设备运营单位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