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公安局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淄卫函〔2024〕429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各公安分县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事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为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营造良好诊疗环境,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告要求,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9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鲁卫通〔2024〕1号

 

为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 全,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 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现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有关工作通告

如下: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对于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等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二级及以上医疗 机构应当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 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 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 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 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 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医疗机构发现携带禁止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 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携带限制物品的,应当 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 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疗机构的,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 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以及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 产或者公共安全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 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 吸毒等高风险人员和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危险精神障碍患者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采取安排安保人员陪诊等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发生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等影响 安全稳定的高风险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联合依法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九、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十、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山东省公安厅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 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仿真枪;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 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 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 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 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 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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