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5年淄博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监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卫函〔2025〕79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地方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属(管)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全市放射诊疗机构、使用射线装置的牙科诊所和其他专科门诊(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25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监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函〔2025〕46号)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2025年淄博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市卫生健康委 杜超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宋丰江

联系电话:2282283/2773107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5年淄博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

稳定性检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进一步强化放射性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障我市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受检者和公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办法》(国卫办职健函〔2022〕110号)、《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25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监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函〔2025〕4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关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保障涉及放射性危害人员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放射工作场所环境、加强放射危害防护为主要任务,以有效防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生为核心目标,推动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努力提高放射性危害防控水平。

(二)治理范围。全市使用放射诊疗设备的全部医疗机构。

(三)工作目标。各医疗机构运行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达到以下目标:

1.全市医用X射线诊断、介入放射学等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率达到85%以上;

2.全市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螺旋断层治疗装置、X和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装置等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率达到100%;

3.全市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PET)、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SPECT)等核医学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率达到90%以上;

4.全市完成稳定性检测的放射诊疗设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全市医疗机构放射危害防护管理进一步规范、放射危害防护环境明显改善。

二、治理内容

(一)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稳定性检测。依据WS 519-2019《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76-2020《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818-2023《锥形束X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CBCT)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中关于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稳定性检测要求,逐条查看相关条目并填报附件3。

(二)介入放射学设备稳定性检测。依据WS 76-2020《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818-2023《锥形束X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CBCT)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中关于介入放射学设备稳定性检测要求,逐条查看相关条目并填报附件4。

(三)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等放射治疗设备稳定性检测。依据WS 674-202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818-2023《锥形束X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CBCT)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WS 262-2017《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31-2017《螺旋断层治疗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82-2017《X、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中关于设备稳定性检测要求,逐条查看相关条目并填报附件5。

(四)核医学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依据WS 523-2019《伽玛照相机、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SPECT)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817-2023《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PET)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中关于核医学设备稳定性检测要求,逐条查看相关条目并填报附件6。

(五)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控制。一是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是放射诊疗质量控制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如:X线剂量仪、X线稳定性检测模体、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治疗计划系统、核医学设备稳定性检测模体等)。三是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要求定期开展稳定性检测并记录。四是《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变更等管理情况。五是医疗机构设置的放射诊疗项目是否履行“三同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前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六是放射诊疗科目、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活动等内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符合。七是现场查看是否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相关条件。

三、组织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本辖区专项行动。为便于管理、统计,专项行动涉及的医疗机构全部按照属地化进行工作部署、调度。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1月-3月)。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深入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进行调研,摸清辖区内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开展情况,建立基础台账,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范围、内容和措施。并于3月28日前报送市疾控中心(联系人:宋丰江、杨玲,联系电话:18560297680、15053389109,邮箱:zbcdcfsws@126.com)。

(二)自查阶段(2025年4月-7月)。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如实填写自查表(附件2-6),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送至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和专项行动承担机构,在项目承担机构审核汇总后形成辖区内专项行动前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签字盖章后连同医疗机构报送自查表电子版于6月20日前报送市疾控中心(联系人:杨玲,联系电话:15053389109,邮箱:zbcdcfsws@126.com)。

(三)全面整改阶段(2025年8月-11月中旬)。各区县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要根据自查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抓好问题整改,对未做稳定性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投入临床使用。各区县于11月10日前将辖区内整改后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送至市疾控中心。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市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核查,核查要做到三级医疗机构全覆盖、二级医疗机构抽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其他医疗机构随机抽取不低于15家或视情提高抽查数量。督导核查后按照实际情况将全市医疗机构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和省放射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

(四)验收总结阶段(2025年11月-12月)。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2025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提高认识,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落地、落实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人及整改措施、时限,抓好整改。

(二)推动责任落实。各区县卫生健康局要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放射危害防护主体责任,将专项行动纳入到医疗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部门考核中,结合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大项工作任务,同步推进部署。项目承担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行动不落实、敷衍塞责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逾期不改的,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结合年度大项工作,采取多样形式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督导、宣传,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全面深入、扎实有效。

 

附件:1.专项行动前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情况汇总表.docx

   2.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自查表.docx

   3.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稳定性检测开展情况表.docx

   4.介入学放射设备稳定性检测开展情况表(DSA设备 台).docx

   5.放射治疗设备稳定性检测开展情况表.docx

   6.核医学设备稳定性检测开展情况表.docx

   7.整改后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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